2023-07-13 16:16广西 最近,在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梅岭镇出现了令人气愤的场面: 某养殖户养了1万多市斤虾子,忽然不见了,原来是镇政府强行拉走廉价出售。 一万多斤虾,镇政府说只有4000斤,价值35万,镇政府说只卖了6万元。 养殖户称镇政府强行执法镇政府称养殖户强占了公有财产。 双方各持一说,究竟谁讲得对? 7月2日早,梅岭镇张先生与妻子尚在睡梦中,一大群人闯进家中。 他们个个头戴安全帽、手捧防暴工具,显得咄咄逼人。 张先生问他们是谁? 对方称均为执法人员将张先生夫妇带走。 张先生觉得他没犯法,就问他们是否有法律文件? 对方既不答复,又不拿出任何法律文书,径直将张某夫妇双双拖入车里,电话也被没收。 后来张某夫妇被拉进村委会,张某顿时明白过来,一定是家里虾塘出了问题。 张先生原以为拉着自己去斡旋,不料当他夫妇回家后目瞪口呆! 家中所有物品均已搬空,连自家生活用品也不放过,一毛巾一脸盆不留。 再看看虾塘,一万多斤虾已消失得无影无踪,好不容易养了两个虾塘,立刻就能出塘,值35万元,现在都没有了。 虾不知所踪,家中所有东西已搬入村委会院内锁上。 张先生全家都住不下去了,她不得不到当地派出所报警。 不料派出所以该属本村争议、不属公安机关接警为由不予受理。 与此同时,派出所也向他们通报了这一镇政府执法情况。 那么,镇政府与张先生到底有哪些冲突? 原来是张某夫妇自1987年承包的两个虾塘。 一块土地属于私人,另一块属于玄钟村村集体。 最近归村集体所有那块土地期满,另一块土地归村民个人所有直到2028年才届满。 但村集体忽然想公开招标该村21块虾塘,便让其撤出虾塘。 张某认为另外一块土地归村民所有,不归村集体,且自己与村民均签订合同并支付租金,故在期满前仍有运营权。 该土地归属发生争议,至今悬而未决,不料镇政府竟以如此专横跋扈之手段,强行收其私产。 张女士对镇政府有无强制执法权表示怀疑,记者还就此问题走访了梅岭镇政府副书记。 但当天,这位书记对记者提出的问题一概不予答复。 包括在执法程序中有没有事先发出哪些通知? 两只虾塘里的虾都到哪里去了?谁率队执法等问题。 这位书记都说:已经征求了主管领导的意见,不能回答您。 直到此事在网络上发酵之后,这位副书记才再次接受采访并回答有关问题。 他说承包至2021年份期满,通知已于2月10号份寄出,但他们从未搬走, 镇政府已与新中标者订立合同,还必须保持合同精神和村集体财产,因此将其货物移走。 记者提出疑问,张先生私人物品为何被移走? 副书记答:也许执法人员搬离生产用具时误将其生活用品搬离,实在有点着急,以后如有损坏可给予赔偿。 至于虾去哪副书记说已售出,按15和14一斤出售的占比4300斤的虾售价6万1千余元。 但养殖户们却不承认这个价格,说他们两池塘里有一万多斤虾,决不是4300斤。 而市场价约为35元,即使出现浮动,价格也不低于15元。 副书记立即再次改口:我们将要求第三方作出评价,评价结束后如有差价将予以补偿。 似乎一切似乎都已完美地迎刃而解,但细究起来似乎又错在什么地方呢? 这是不是一个单纯的“我卖你们虾,你们又舍不得我赔是吧”问题? 我要明抢! 镇政府有无执法权? 能否如此公然地派员到村民家搬离私人财产?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兆增对此进行了回答: 村委会不是一个行政机构,其所做的所谓公告或通知不能代表行政机构之意。 村委会不经行政机构手续清退,则违反了国家有关行政执法手续。 即村委会无执法权。 而张女士则表示,他们不去的原因是有关这片土地的纠纷一直悬而未决, 若法院裁定该地块确属村集体所有,非个人所有,则由其直接交出,这不成问题。 至于这片土地的归属,我们就无从知晓了,而且很可能,他真的隶属于村委会。 但做为镇政府来说,实在不可能毫无执法依据地廉价处置张某的私产。 张某夫妇说:就算镇政府目前按虾原价赔了钱,也不会收。 因为如果收了钱,就代表他们退出虾塘的租借。 但现在法院尚未宣判,照理说,他们对虾塘仍有租赁权、运营权。 结论 基层执法是一大难题,过去农村许多事都由村委会决定,村委会一言堂间接地代表执法机构。 但伴随着当今法律知识的传播和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,村委会执法方式必然发生相应变化。 遇事不应简单粗暴地一刀切,而应按法律规定去做。 无论谁也不可能超越国家规定而公平、公正地处理事情。 张某的虾塘究竟归谁所有,并不由村委会决定,而由法院决定。 法院未宣判之前,虾塘应由张某继续经营,镇政府须对其执法失当承担责任。 |